
发布时间:2019/7/9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廖某在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案件于2019年3月25日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因其是未成年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下午通知宁波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次日,法律援助中心立即进行审批并在律师库中选择援助律师,因考虑到该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于是挑选了有办理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且具有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资质的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王榕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王榕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廖某,向其了解案情:廖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入一诈骗团伙公司中,该公司以拉人进股票投资微信群的方式,诱骗客户开户,骗取全国不特定的客户入金。公司从成立到案发,已诈骗百余万元。而廖某作为公司中的一名“业务员”,在微信群中做“托”,对客户进行诱骗,每个月领取固定工资3000余元,在工作四个月左右后就主动离职。在会见过程中,廖某经常眨眼睛的小动作引起了王榕律师的注意,经过询问,廖某称视力近期有点儿模糊,所以通过眨眼睛的方式进行缓解,但问其具体时,他却支支吾吾,欲言又止。
会见后,王榕律师第一时间与廖某的父亲取得联系,向其了解廖某的家庭背景等情况。廖某父亲称其之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好孩子,此次也是误入歧途,对于廖某在公司的事情一概不知。在问到廖某的身体状况时,廖某父亲称廖某在被刑事拘留的前四个月曾发生过一场交通事故,脑部受过伤,当时的住院医院还曾向家属发出《病危通知单》,后经过治疗出院,在家养伤过程中,廖某也多次出现过眼部模糊的状态,医生说他眨眼的状况很大概率是因为交通事故脑部受伤挤压眼部神经,从而导致视力退化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治疗。
随后,王榕律师根据案情写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找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具体承办人员,并递交了委托手续,进行阅卷,向检察官反馈会见以及其家属反映的情况。因考虑到廖某是未成年人,且担心延误了廖某的最佳治疗时机,检察官对此非常重视,立即安排时间到看守所会见向廖某核实具体情况。
但是结局让人意料不到,检察官通过会见后反馈,对于案情廖某均能如实供述,但是说到其身体状况时,廖某却称自己的身体状况完全没有问题,身体没有任何不适状况!所以对此情况,检察院可能不会采取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廖某这一反常的行为,王榕律师随即安排时间进行了第二次会见。最终了解到“真相”:廖某因看过太多监狱类题材电影,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一种“害怕”的心理,所以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不敢如实的与检察官说。之后,王榕律师对廖某进行了心理辅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其现在文明的司法环境,对于自己的案情以及身体状况可以如实的与检察官说,不要有任何的压力和恐惧心理。
会见后,王榕律师与看守所医务部门也取得联系,了解到廖某确有多次到医务室就医的情况。随后,再次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告知此次会见以及其就医的情况。检察官对此表示理解,并再次对廖某进行了讯问,此次会见廖某如实的说了自己的身体状况。
【案件结果】
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结合廖某在本案的作用以及其身体状况、悔罪情况、身份情况等,认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并于2019年6月14日对廖某变更了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而廖某家人也第一时间赶至看守所,随后将廖某带至眼科医院进行了细致的检查以及治疗。
【结语与建议】
本案虽“一波三折”,但最终廖某被取保候审,本案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这离不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模式的创新以及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
首先,宁波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将案件的质量做好,将“点援制”的法律援助模式进行了升级,设立了“点援制+”模式:考虑到不仅要把法律业务娴熟的律师加入到律师库中,而且要将有各项专长的“专家律师”加入到律师库中。具体到本案中,考虑到了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指派了不仅法律业务过硬而且具有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资质办理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律师,正是因为这一情况,才能更加容易发现问题,从而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作为法律援助中心,在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同时考虑到如何让更多的“专家”参与到案件当中,这样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的要求,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同时具备有效的监护和帮教条件,没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人,律师应当积极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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