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5/6/23

[案情简介]
案号(2016)浙0482刑初644号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药店业主。因本案,于2016年1月3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擅自设置无线电台,并擅自占用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系共同犯罪。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林萧的身份证、房屋出租协议、非法广播检测调查报告、行政许可事项核实函、查询核实证明、手机内容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诉请予以惩处。
[思路与点评]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修罪名,而该案为当地首案,不管是公检法还是普通市民都对该案保持极大关注。辩护人通过详细阅卷,通过实地走访,提出从旧兼从轻的辩护思路,认为2015年11月1日刑九之前公诉机关起诉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最后该辩护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据此,平湖市人民法院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该案当事人及其家属表示非常满意,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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